(一)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范围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包括事业编制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计划内招收的在校生:预科生、大陆生源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上述学生中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者。
(二)经费来源
我校公费医疗报销用经费主要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及学校差额拨款两部分组成。一般由校医院根据报销金额向校财务借款,年底再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多退少补,即由校医院退回多拨经费,或由学校拨款补足经费不足。
2009年财政部下达了《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的通知》(财社【2009】184号),规定按照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人数每人每年3500元,学生人数每人每年100元,一年分两次下发。2012年拨款标准提高到职工每人每年5000元,学生每人每年120元。
符合公费医疗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比例报销:
公费医疗报销比例
人员类别 |
金额及报销比例 |
在职职工 |
0-500元 |
501-1000元 |
1001-5000元 |
5000元以上 |
0% |
70% |
80% |
90% |
退休职工 |
0-400元 |
401-1000元 |
1001-5000元 |
5000元以上 |
0% |
85% |
90% |
95% |
离休职工 医照人员 |
全额100% |
学生 |
门诊 |
住院 |
0-5000元 |
5000元以上 |
80% |
90%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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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院报销规定
病人首诊应该在校医院,需要转院的须经校医院大夫开具转诊单转诊到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才能报销。
离、退休人员在已备案的就近医院就医无需转诊。
住院期间不能再报销门诊医药费。
未按规定自行到其他医院就诊者一律不能报销,费用全部自理。
我校合同医院为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和北京协和医院;国家专科医院限定以下医院:
传染病:北京地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二医院;精神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肿瘤:北京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心血管疾病: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眼、耳鼻喉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骨科疾病:北京积水潭医院;神经外科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五)急诊报销规定:
因急病确不能来校医院就诊的病人可就近一所公立医院就诊。急诊报销医药费只限急诊本次。
凡因公外出、探亲等急诊可在当地就近一所公立医院就诊,医药费报销时需附所在系部出差及探亲证明,北京市医保目录外的药品不予报销。
中草药及慢性病医药费一律不能作为急诊医药费报销。
(六)不能报销的医疗费用范围(引自[90]京公卫字第100号文件):
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各种体检费、健康预测、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自行求医、自购药品、气功治疗、陪住费、特护费、出诊费、急救车费、会诊费、会诊交通费、病历费等。
各种整容、整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和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北京市医保目录外的药品。
凡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自费及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
(七)其他相关规定
1.本校师生及退休人员到校医院看病,需携带学生证或医疗证。凡发现借用他人证件或就诊号看病者及违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按情节轻重处以1—2倍罚款,情节严重者上交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决定。
2.在校医院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留观费,在职职工按50%、退休按40%收取;药费按100%收取,医疗费累计参与报销。
3.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八)报销须知
医疗费不能跨年报销,最晚于次年1月10日之前提交材料。住院费用须在病人出院后1个月内提交材料。
1.借支票相关规定
因病情需要需住院者,凭医疗证、住院通知单(有医院章及押金金额)到校医院会计室填写支票申请单,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领取支票时,住院押金金额3万元及以下的按照借支金额的10%交纳支票押金(特殊病种除外),住院押金3万元以上的按照借支金额50%交纳支票押金。
住院领取支票属个人跟学校借款,出院后必须及时结算还款。
如不及时结算,跨年度作废,一律由个人负责。
2、报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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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报销时间 |
门诊 (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报销另行通 知) |
在职职工 |
每周一,8:00—11:20;13:30—16:30 |
离退休人员 |
每周二、四、五,上午 8:00—11:20 |
学生 |
每周二、四、五(下午13:30—16:00 自助机取号报销) |
外出报销 |
周三外出报销,时间另行通知 |
住院 |
每周一、二、四、五(8:00-11:30,13:30-16:30)周三去医保局送住院材料 |
3、报销流程
(1) 门诊费用。提交报销所需材料给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二层201、联系电话:62283212转201)→登记→费用核算→费用打入个人帐户
(2) 住院报销流程
向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二层214、联系电话:62283212转214)提交出院结算单据(结算收据、诊断证明、收费明细清单等)→校医院初步审核→报市医保中心审批→通知结账→按通知日期到校医院现场签字→计入个人帐户
4、公费医疗门诊报销需携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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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 |
急诊 |
携带 材料 |
一卡通 |
一卡通 |
合同医院的转院单 |
急诊病历或诊断证明 |
收据 |
已加盖就诊医院急诊章的收据 |
药品底方 |
急诊药品底方 |
全部费用的明细清单 |
全部费用的明细清单 |
5、公费医疗住院报销需携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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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入院 |
急诊入院 |
携带 材料 |
校医院转诊单(产妇生产提供生育服务登记单) |
入院途径为急诊的住院病历(包括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 |
住院收费票据 |
住院收费票据 |
住院诊断证明和出院记录 |
住院诊断证明和出院记录 |
住院结算明细清单(按住院期间汇总打印,不可提交每日清单) |
住院结算明细清单(按住院期间汇总打印,不可提交每日清单 |
特别说明:如学生病情为外伤,门诊和住院报销均需提供受伤说明,需经辅导员签字并盖学院章。在职女职工产检需到校医院妇产科建档,发生门诊产检费用报销需先让妇产科大夫签字再报销。因病情不同,住院报销会根据医保局要求另联系个人提供材料。
附1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学生在校医院看病或经校医院同意转往合同医院治疗者发生的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门诊中、西药费、检查治疗费和住院费可按规定比例准予报销,报销时需附药品的底方及转诊单。自行求医、自购药品均不予报销。
外出实习期间,因急诊看病可在当地就近一个公立医疗单位就诊,医疗费报销时须有急诊诊断证明及药品底方和所在单位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急诊医疗限报3天药量,超过部分自负。
学生在寒暑假返家期间,凡因急诊看病必须具备有急诊诊断证明和处方等凭证,经校医院审核后,符合急诊规定准予报销,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返家期间额定公费医疗的2倍(寒假报销15元,暑假报销22.5元),超支自付。确因急诊住院治疗者,住院费用自付30%(中草药,慢性药医疗费一律不能作为急诊医疗费予以报销)。
在校期间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如:自杀、自残、酗酒、车祸、打架等发生的医药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外出实习或到外地实验基地工作,非急诊就诊需附派出单位证明信,就诊病例记录,诊断证明及用药底方,经审核可予报销。慢性病一般不许在外地就诊。
新生入学时因身体复检不合格,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者,不享受公费医疗。在入校后注册获得正式学籍前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可享受公费医疗。
急诊住院仍需住合同医院,未经校医院请示批准,住非合同医院不予报销。在京学生急诊也需经校医院同意转诊方可报销。
报销比例
门诊 |
校医院(药费、治疗、检查费)报销80% |
转往合同医院(药费、治疗、检查费)全额交费后,回校医院报销80%(自费项目除外) |
交款时直接收取费用的20%,不再另行报销 |
住院 |
住院费用5000元及以下报90%,超过5000元部分报95% |
附2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补充规定
1.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49号)精神,离退休人员可选择就近医院,在就近医院就诊不用转诊。就近医院离休人员可以选3家,退休人员选2家。就近医院须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其中至少包含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离退休人员选择就近医院要根据实际需要就近选择,报校医院进行登记,经本人签字,校医院填写《享受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近医院登记备案表》,汇总后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3.离休、退休人员去往外地临时居住,可在当地就近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报销时去老干部处开具证明,方可报销。外地长期居住者需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方可到选定医院就诊。
4.在合同医院、就近医院就医时须出示《公费医疗证》,所发生的医疗费转账结算。
5.离退休人员患急症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公费医疗急诊相关规定报销。离退休人员若需到就近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必须经校医院转诊、转院,并持转诊(转院)单就医。